服務項目

技師簽證及環保相關許可申請與顧問諮詢

業務說明

以環境工程專業知識、技術和經驗,經由對目標掌握與知識整合,將知識和經驗等技術應用於工程領域,並對顧客提供分析研究及建議方案,以適時協助及解決工程建設。

專業環保諮詢與教育訓練,針對事業運作事實行為與環保相關法令之疑義、議題與爭議,需要立即尋求解答與建議。提供諮詢與教育訓練服務,協助瞭解問題其事實與法律爭點,解答疑慮與困惑,並提出可行的建議。

凡新設立之事業(工廠)於籌建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環保相關許可制度,目前依法須經環工技師簽證項目之主要目的及申請對象分別述如下:

一、空氣污染

為防制空氣污染,確保空氣品質,經指定公告的固定污染源必須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建造及操作該固定污染源(依空污染第二十四條);其中在申請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或變更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及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當地主管機關為之,依空污法二十六條,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先經技師簽證。

二、水污染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經指定公告的事業必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水污染防法措施計畫書”,並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經核准後才可以排放廢水(依水污法第十三及第十四條);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事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於前項情形,得由其內依法取得前項技師證書者辦理簽證(依水污染第十七條,施行細則第八條)

三、土壤及地下水

依土污法第11條規定須提出、檢具之污染控制計畫(第13條)、污染整治計畫(第22條)、評估調查資料(第14條)、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第8、9、14條)等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環保許可文書現況查核

  1. 審閱既有環保相關許可內容。
  2. 審閱既有環保定期申報資料內容。
  3. 審閱既有環保署EMS 網路系統基>資料。

環保相關運作現況查核

  1. 實地現勘工廠製造程序。
  2. 實地現勘工廠環保相關設施運作現況。
  3. 實地訪談與有關之負責人員,確認運作行為及所提之資料正確性。

環保法規符合度確認

  1. 既有環保許可內容與實際運作狀況符合性確認並提出建議。
  2. 既有環保定期申報資料內容與實際運作狀況符合性確認並提出建議。

環保法規符合度確認

  1. 事業設置污染總量預估申請
  2. 用水計畫書
  3. 廢(污)水排放納管許可申請
  4.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許可(含免提)申請
  5. 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含免提)申請
  6.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許可(含免提)申請
  7. 土壤檢測評估調查計畫(含免提)申請